睢县巧用“带押过户”促三方和解
来源:东方资讯    时间:2023-04-27 07:25:4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讯 (记者 赵栋梁)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果断运用“带押过户”政策,以善意执行理念促使案件快速执行到位,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烦心事。

2020年1月,小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2021年3月,银行发放了贷款,约定借款期限共计240个月,以小侯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并办理登记。因经济出现困难,截至银行2022年8月起诉至法院时,小侯仍欠银行借款本金33.8万元及利息、罚息。经法院判决,因小侯一直未能履行,2023年3月,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拍卖小侯所购房产。

睢县法院执行干警王文正收到案件后跟小侯进行了长谈,了解到这两年小侯的日子确实比较艰难:买房本是为了婚姻更加幸福,但买房后不久小两口却劳燕分飞。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两人按年交替偿还房贷,前妻和两个孩子居住在该房内,因房产处于抵押贷款状态,房产仍在小侯名下。

2021年,小侯前妻如约还完了当年贷款,到了2022年,小侯却无力偿还。在调查了解案情期间,小侯的前妻也来诉苦:自己和孩子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很久,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如果法院将该房产拍卖偿还贷款,自己刚刚起步的事业及孩子的学业和成长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该案执行期间,恰逢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明确了“带押过户”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王文正研判案情后认为,如果按照执行程序拍卖这套房产,不仅延长了执行进程,拍卖价款能否完全实现债权也存在很大风险,同时也确实会给小侯及其前妻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而适用“带押过户”政策,不仅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保障案外人小侯前妻及子女的居住权,也减轻了小侯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三方受益。

经过王文正与银行、小侯及其前妻的多次沟通,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还清当前房贷利息及罚息的前提下,小侯将抵押的房产“带押过户”到前妻名下,以后由前妻偿还房贷,该房产法院不再拍卖,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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